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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長在農村,父母是普普通通的農民。1983年大專畢業(yè)后,我被分配到煤礦財務科工作,從最基層的財務會計干起,曾任煤礦下屬公司財務科科長、礦財務科科長,直到擔任煤礦總會計師,成為礦領導班子成員。二十幾年的工作和生活經歷,有風雨,也有甘甜;有苦累,也有收獲。
隨著擔任領導職務時間的延長,工作經驗的成熟,在領導崗位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再加上礦領導的重視和信任,在別人眼中我成了大權在握、舉足輕重的人物,受到了一些別有用心人的贊譽和吹捧。在別人虛偽的贊揚和自己虛榮心的作用下,我逐漸變得自大自滿起來,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在工作上不再像以前那樣秉公辦事、堅持原則,而是向往輕松自在、追求虛榮和個人私利。原有的人生觀、價值觀在不知不覺中產生了動搖,最終造成我沒有把握好自己,跌進了萬劫不復的罪惡深淵。
擔任總會計師后期,隨著礦經濟效益的好轉,有了部分超產煤收入,礦主管領導決定截留部分超產煤收入,設立“小金庫”,在集團公司審批工資指標之外,再給職工增加部分收入,解決井下職工勞動強度大、工資收入水平低、職工隊伍思想不穩(wěn)定這一難題。在礦領導的授意下,我安排工資科起草了獎金發(fā)放文件草稿,經礦黨政領導集體表決通過,用礦私設的“小金庫”資金,多次向職工發(fā)放獎金累計1600多萬元。當時我錯誤地認為,私設“小金庫”為職工發(fā)放獎金,僅是違紀不是違法。首先,認為此事是經礦黨政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的,其用意是調動職工積極性,穩(wěn)定職工隊伍,是為單位的長遠穩(wěn)定發(fā)展著想。其次,獎金發(fā)放是面向全體職工,站在單位立場上為全體職工謀取利益,領導班子成員并未跟隨從中領取,不是為少數人或領導個人謀取私利。再次,聽信社會謠言,認為這是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普遍存在的現象,法不責眾,即使被查處也是由集團公司內部處理。
另一犯罪事實是:用“小金庫”資金為職工發(fā)放獎金后,礦主管領導為消除班子成員未領取獎金的不平衡心理,決定銷售少量原煤,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法,為班子成員補發(fā)部分獎金。在領導的安排下,我又多次辦理了此事,并從中領取了14萬元所謂的“獎金”.當時我想,此事知情人少,不會走漏風聲,又從賬上查不出來,應該不會出問題。這件事從始至終我都知道是違法的,可是為了滿足個人私欲,再加上僥幸心理作祟,輕而易舉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線。事實證明,一旦貪欲占了上風,理智就會丟到一邊,惡行將無法控制。也最終應了那句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所付出的慘痛代價,就是如今法律的制裁,漫漫刑期,我將在悔恨中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