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5年6審,至今沒有結果。當地25名人大代表給法院寫聯名信,引發(fā)社會各界關注和爭議。
案件當事人說,這個民事案件立案后,前3年沒開庭,到目前5年沒結果。
2008年9月1日,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法院起訴蚌埠市淮海壓鑄機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隨即反訴原告;簡易程序3個月應該審結,而此案卻近3年不開庭,導致被告(反訴原告)上訪要求盡快審理;
2010年12月7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2011年1月5日龍子湖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于2011年3月4日做出民事判決,原、被告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1年6月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違反程序,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2011年12月30日,龍子湖區(qū)法院做出重審判決,原告(反訴被告)對該次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2年10月2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證據不足,且違法法定程序,撤銷區(qū)院重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2013年3月4日,龍子湖區(qū)法院再次做出重審判決,原、被告再次均對該次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3年5月20日,蚌埠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目前尚無判決。
而后,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25名人大代表聯名信,這一消息引發(fā)社會各界關注和爭議。
據查閱,中國人大網有篇文章:《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有哪些內容、由誰來組織?》
“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2)組織開展代表小組活動;(3)應邀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應邀參加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立法調研和其他工作調研;(4)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應邀列席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席選舉單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6)以其他方式聯系人民群眾,聽取群眾意見等。這些內容決定了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的都要由人大常委會來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要由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負責組織。”
“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也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負責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大要組織代表開展好閉會期間的活動,積極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還要為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p>
中國人大新聞網也有篇文章:《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平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要寫在專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紙上,同時可用代表專用信封寄給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接到代表的建議后應立即交付有關機關和組織,并要求在2個月至4個月內答復代表?!?/p>
這一切都說明:人大代表的工作、活動應該有組織性、紀律性,向組織報告,對組織負責,對人民負責。
縱觀全國各地,網上有議論,個別地方個別人大代表有一個很不好的風氣,就是一些代表挾公權以自重,喜歡拉幫結派,尤其是在干預司法的問題上,有些代表通常做法是形成一個個小圈子,只要有一個代表牽頭,圈子里的其他代表就不問緣由聯署,甚至連聯署的文件看都不看?!澳壳?,各級法院都面臨人大代表非法干預個案的問題,尤其是有不少人大代表基于個人利益關系、裙帶關系等,不問青紅皂白、不分是非就向法院施加壓力,這是很嚴重的問題?!?/p>
法律專家認為,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人大和人大代表確實有權監(jiān)督法院,但這種監(jiān)督,應該是體現在對其工作報告的審議、對某類事務的監(jiān)督、質詢等,而對具體個案的判決和評議,權力應該掌握在法官手里,如果人大代表對個案的判決提出具體的意見,那就是取代了法官的職能,是典型的越權,也搞亂了司法制度。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童之偉撰文:人大代表如何依法監(jiān)督法院。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先生在全國人大浙江團發(fā)言,總結了三種‘干擾’司法的行為,其中最受關注、引起爭議最大的是:有個別地方人大代表利用其身份過問個案審理,造成訴訟的不公平;為達到左右法院審判結果之目的,有的代表甚至以對法院工作報告投反對票來要挾法院?!?/p>
“現行有效的法律都不支持人大代表‘監(jiān)督’個案審理?!O(jiān)督’個案審理在地方組織法、代表法上都沒有依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些年原本談論得很紅火的‘人大個案監(jiān)督’,隨著2006年各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法的通過,已被正式排除在各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形式之外?!?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