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 法官升職退休亦追責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日對外發(fā)布《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對造成錯案發(fā)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即當事法官既便是已經(jīng)升職、離崗、辭職、退休也照樣予以追責。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稱,這項舉措在中國屬于首創(chuàng)。
所謂錯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執(zhí)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致使裁判、執(zhí)行結果錯誤,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與審判執(zhí)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致使裁判、執(zhí)行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河南此次試行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共包括錯案認定程序、錯案責任主體認定、錯案責任追究等六大方面。在錯案責任追究方面,《辦法》明確指出,適用于該省各級法院的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執(zhí)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群體,即便是錯案責任人已經(jīng)提拔升職、調離原單位、辭職、退休等,仍舊予以追責。對負有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的處罰包括降級、撤職、開除,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等。
《辦法》還提出,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可經(jīng)院長決定,責令下級法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同時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jiān)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此舉旨在避免錯案發(fā)生,減少錯案率,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遵循的是有錯必糾、罰當其過的原則,主要針對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錯案追責。
曾經(jīng)發(fā)生在湖北省京山縣的佘祥林案便是錯案的典型例子。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后被原荊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因行政區(qū)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jīng)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余萬元國家賠償。
來源:中新網(wǎng) 編輯: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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